



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书,若需在印度尼西亚(下称“印尼”)实现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印尼主体),不存在直接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作为依据,核心操作路径是向印尼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将中国生效判决书作为核心初步证据主张权利,最终凭借印尼法院作出的判决推动执行程序落地。
一、执行的法律依据与核心逻辑
二、执行流程与操作规范
四、结语
作者:刘彦博律师
注:本文仅为作者个人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分析,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法律意见。文中任何观点与案例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刘彦博 律师
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彦博律师,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光明南京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江苏省律协跨境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外事工作委员会秘书;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MCIArb),司法部涉外仲裁员高级研修班成员,全国第一期涉外律师业务培训班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南京调解中心调解员,国内多家仲裁委仲裁员。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跨境投资、涉外商事仲裁、企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