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旧案旧规何去何从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解析

2026/10/11

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旧案旧规何去何从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解析

作者:徐红英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以“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为分界,确立了新解释的时间效力与适用边界,并以“以本解释为准”处理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该条的底层逻辑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旧司法解释,新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本文从条文出台背景、条文内容、核心问题、条文解析、司法判例与实务要点六个方面展开,厘清第二十三条的溯及力规则与新旧解释衔接问题,为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溯及力;时间效力;新旧解释衔接

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三条以三个层次规定了本解释的时间效力:一是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二是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三是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一条看似简单,实务中却牵动两类关键问题:其一,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究竟适用新解释还是旧解释?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旧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时如何取舍?本文从条文出台背景、条文内容、核心问题、条文解析、司法判例与实务要点六个方面展开分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参考。

一、条文出台背景

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既有规范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发布《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诸多规则作了整合与更新,其第二十三条专门就时间效力作出规定,核心在于明确新解释的适用边界,避免新旧司法解释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

二、条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全文如下: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三款,第一款确定施行日期,第二款划定新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三款处理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关系。三款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溯及力与衔接适用规则。

三、本条核心问题

其一,溯及力问题。即2026年6月30日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进入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新解释。条文第二款仅规定"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对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未作正面规定,需要结合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加以解释。

其二,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问题。即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建工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条文第三款确立了"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则,但这一规则同样受溯及力限制——它解决的是"同一案件应适用哪一版本"的问题,而非赋予新解释无条件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条文解析

 (一)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第二款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为适用分界。凡2026年6月3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无论争议行为发生于何时,均适用本解释。这一设计以案件受理时间而非行为发生时间为分界,与最高人民法院多数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条款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均采"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表述。

 (二)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司法解释

条文对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未作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司法解释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应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一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同类规定中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明确,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三)新旧司法解释不一致时以本解释为准,但受溯及力限制

第三款确立"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则,其规范意旨在于:对同一事项,新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其不一致的,应适用新解释,避免裁判尺度分裂。但须注意,这一规则解决的是"同一案件适用哪一版本"的冲突,并不改变溯及力边界——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仍应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旧解释,不能因新解释"以本解释为准"而倒推适用于旧案。

五、最高院司法判例

 (一)最高法再审案例: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适用当时司法解释

该案确立的核心观点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事实发生于旧法期间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便新解释条文与旧解释实质一致,也不影响这一适用规则。本案对理解《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具有直接的参照意义——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旧解释。

 (二)最高法再审案例: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适用

该案进一步印证:争议行为发生于旧法期间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不能因新法、新解释施行而倒推适用。这与《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溯及力安排一脉相承。

六、律师法律评析

综合上述分析,就《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归纳以下实务要点:

第一,以受理时间为分界判断适用版本。 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建工解释(二)》;在此之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旧司法解释。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立案时即应准确判断案件落入哪一版本,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与举证方向。

第二,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因新解释施行而改变适用。 即便新解释对某事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原则上仍适用旧解释,不能援引新解释主张变更。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致,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立场相符。

第三,新旧解释不一致时,新解释优先,但仅适用于新受理案件。 对同一事项,新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但这一规则不改变施行前已受理案件的适用版本。实务中应区分"同一案件适用哪一版本"与"新旧规则冲突时以何者为准"两个层次。

第四,关注再审与二审的适用边界。 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解释。二审案件若在一审受理时点已落入旧解释适用范围,二审亦应沿用旧解释,不因新解释施行而改弦更张。

第五,注意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交叉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事实,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断法律事实发生时段,进而确定适用的法律与司法解释。

总结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以“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为分界,确立了新解释的适用边界,并以“以本解释为准”处理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其底层逻辑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而言,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案件受理时点与法律事实发生时段,据此确定应适用的司法解释版本,避免因适用错误而影响实体权利主张。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对《建工解释(二)》的适用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厘清法律适用与举证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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