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吗?

2026/10/11

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吗?

作者 徐红英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七条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查明与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既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又明确将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

具体分析

一、条文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的承包人法定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承包人及其背后建筑工人、材料供应商的生存利益。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两大争议:其一,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究竟涵盖哪些款项,停工、窝工等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能否一并优先受偿;其二,承包人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时,人民法院应否查明并明确优先受偿的数额与工程范围,还是笼统地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可。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已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既回应了停工窝工损失能否优先受偿的争议,也回应了判决主文应否明确优先受偿数额与工程范围的问题,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更加具体、可执行。

二、条文内容

第十七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条核心问题

第十七条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其一,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边界。停工、窝工等损失虽系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实际发生的损失,但并非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所实际投入的工程价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是实务中反复出现的争点。第十七条第二款给出明确答案:不予支持。

其二,优先受偿权的可执行性。此前不少判决仅笼统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明确具体数额与工程范围,导致执行阶段难以落实。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数额与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使优先受偿权从"确认"走向"可执行"。

四、条文解析

(一)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界定:以"实际投入的工程价款"为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投入的物化劳动与资金,其范围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停工、窝工损失系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并未物化于建设工程之中,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故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这一立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一脉相承: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停工、窝工损失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金范畴,同样被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

(二)判决主文须明确数额与工程范围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提出明确要求: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这意味着,判决主文不能仅笼统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具体写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以及该数额对应的工程范围(如某栋楼、某标段、某部分工程)。

这一规定增强了优先受偿权的可执行性,也便于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及执行法院明确权利边界,避免因数额与工程范围不明引发执行争议。

(三)停工窝工损失仍可另行主张,只是不享有优先受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十七条第二款排除的仅是停工、窝工损失的优先受偿地位,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该类损失丧失请求权。停工、窝工损失作为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赔偿,只是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司法判例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6年3月,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安徽天宇公司厂区一期工程。后因安徽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8月27日,通州建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核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安徽天宇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且无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履行,亦无证据证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通州建总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确立的规则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而非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这一规则与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精神相互呼应——停工虽由发包人原因造成,但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仍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

最高院裁判立场补充:在(2021)最高法民申647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停工后产生的损失并不在工程价款范围内,承包人要求将停工损失列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在(2025)苏民申253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定,承包人主张的停工索赔造价系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工程停窝工而产生,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上述裁判立场表明,司法实践对停工、窝工损失排除优先受偿范围已形成稳定认识,第十七条第二款正是对这一裁判立场的成文化确认。

六、律师法律评析

(一)承包人应区分"工程价款"与"违约损失",合理主张优先受偿

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准确界定范围:能够优先受偿的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投入的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停工、窝工损失、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款项,均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若将违约损失一并主张优先受偿,该部分请求将被驳回,且可能影响整体诉讼策略。

(二)承包人应就停工窝工损失另行主张,并注意举证

停工、窝工损失虽不享有优先受偿,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赔偿。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固定停工、窝工的事实与损失数额证据,包括停工通知、现场记录、人员机械闲置清单、损失计算依据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主张不被支持。同时应注意,停工、窝工损失作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不抵债时受偿顺位靠后,承包人应尽早评估风险。

(三)承包人应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承包人应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四)承包人应请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数额与工程范围

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承包人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时,应主动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并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实务中,承包人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的具体数额与工程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如结算文件、造价鉴定意见等),以促使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作出明确、可执行的认定,避免执行阶段因数额与范围不明产生争议。

(五)发包人应善用第十七条进行抗辩

对发包人而言,第十七条第二款提供了明确的抗辩依据:若承包人将停工、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发包人可据此主张该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发包人可关注判决主文是否明确优先受偿数额与工程范围,防止优先受偿权范围被不当扩大。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增强了优先受偿权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明确将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厘清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边界。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准确界定范围、及时行使权利、充分举证,并就停工窝工损失另行主张赔偿;发包人亦可依据该条进行有效抗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工程款结算、停工索赔、破产清偿等多个复杂环节,个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差异较大。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相关建工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稳妥的维权或应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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