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移交施工现场吗?

2026/10/1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移交施工现场吗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解读

徐红英律师,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其中第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退场与移交义务,以及退场前证据保全的处理规则。本文围绕该条,从出台背景、条文内容、核心问题、条文解析、司法判例与实务要点六个方面展开,供建设程领域的发包人、承包人及从业人员参考。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义务,发包人请求移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该条为发包人破解"合同僵局"、及时止损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同时以证据保全制度平衡了承包人退场前固定工程现状的正当需求。

一、条文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投入大、参与主体多,中途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合同解除后,最棘手的问题往往不是工程价款如何结算,而是承包人占据施工现场、拒不退场,导致发包人无法另行组织施工,工程长期停滞。实践中由此形成"合同僵局":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各执一词,承包人滞留现场,施工机械与人员长期闲置,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损失不断累积,甚至衍生出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等民生问题。

在此之前,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虽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一般规定推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移交,并非单纯的"恢复原状",而涉及已完工程、施工界面、技术资料、人员设备等多重事项,缺乏明确、直接的规则指引。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时,常因缺乏明确请求权基础而陷入被动。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退场与移交义务予以明确,为发包人及时收回施工现场、减少损失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针对承包人退场前工程现状可能因后续施工、拆除而灭失的现实风险,同步规定了证据保全的处理规则,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二、条文内容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分两款。第一款明确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明确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本条核心问题

其一,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负有退场与移交义务。 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承包人继续占用施工现场已无合法依据,其负有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义务。发包人据此享有请求移交的请求权。

其二,发包人请求移交的请求权基础与裁判支持。 该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明确为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的事项,为发包人提供了直接的请求权基础,破解了此前缺乏明确依据的困境。

其三,承包人退场前如何固定工程现状。 承包人退场意味着工程现状即将改变,已完工程、施工界面、隐蔽工程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条文为此衔接证据保全制度,允许当事人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以固定工程现状,为后续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争议的审理保留证据。

四、条文解析

(一)第一款: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

第一款的核心在于明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移交义务及发包人的请求权。

从规范衔接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承包人继续占有施工现场已无合同依据,其应当退场。该款将"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作为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予以确认,发包人据此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施工现场"指承包人占用的施工场地,"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往来函件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材料,"等"字表明该义务不限于上述两项,凡属承包人应移交的与工程相关的事项均在其列。

从司法实践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其撤出施工人员、设备并移交施工现场。已有裁判明确,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终止履行,承包人继续占用施工现场已无合法依据,发包人要求其撤出施工现场的,合理有据,应予支持;承包人辩称双方尚未完成结算、施工现场需要人员看护的,不构成合法占有的抗辩理由。

(二)第二款:退场前证据保全

第二款针对承包人退场前工程现状可能灭失的风险,衔接证据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该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退场前,已完工程、施工界面、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等证据,可能因后续施工、拆除、场地移交而灭失或难以取得,正属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当事人据此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承包人在退场前固定已完工程现状、为日后主张工程价款或抗辩质量异议保留证据的权利,也保障了发包人在接收现场前固定工程现状、为日后主张质量缺陷责任保留证据的权利,是平衡双方程序利益的制度安排。

五、司法判例

(一)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施工停滞。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及质量缺陷损失等;某建设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核心观点: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较大争议,某建设公司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最终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该案确立的规则是: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双方陷入合同僵局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达到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这与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精神高度一致——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发包人请求移交的应予支持。

(二)入库案例: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沈阳某地产公司(发包方)与北京某城建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9月北京某城建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9月工程停工。2017年4月沈阳某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北京某城建公司回函不同意。2018年沈阳某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北京某城建公司撤场、返还工地、移交施工资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判令北京某城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出施工场地,将施工场地及全部施工资料移交给沈阳某地产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核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撤场并移交施工场地及施工资料。

该案从"合同僵局"的破解角度,确认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撤场并移交施工场地、施工资料的义务,与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互印证。

(三)证据保全的司法实践

在证据保全方面,已有裁判明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施工的部分材料由其提供、存在可拆除或转移的可能,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被拆除或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现场勘验的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发包人申请对施工工程现状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准予保全,并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确认的内容为准。这些裁判与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二款衔接证据保全制度的精神一致。

六、律师法律评析

结合上述条文与司法实践,就合同解除后的退场与移交、证据保全问题,归纳如下实务要点:

其一,发包人应及时行使移交请求权。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尽快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必要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拖延行使权利,将导致工程停滞损失持续扩大,且承包人滞留现场的时间越长,后续主张占用损失、另行组织施工的难度越大。

其二,承包人应依法及时退场,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退场义务,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退场,不构成正当抗辩。承包人可依法主张工程价款权利,但同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拒不退场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的部分可能需自行承担。司法实践已明确,承包人负有减损义务,发包人通知退场后,承包人应组织退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其三,退场前应善用证据保全。 承包人退场前,已完工程、施工界面、隐蔽工程等证据可能因后续施工、拆除而灭失。无论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还是发包人主张质量缺陷责任,都应在退场前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固定工程现状。申请证据保全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其四,注意证据保全的时点与方式。 证据保全既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也可在情况紧急时于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方式应选择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如现场勘验、公证保全等,既满足保全目的,又避免对对方造成不当损害。

其五,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与移交相互独立。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义务,不因工程价款尚未结算而免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是承包人拒绝退场的正当抗辩,承包人可另行主张工程价款,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移交现场。

其六,防范"合同僵局",及时止损。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双方就工程质量与工程价款争执不下时,容易陷入合同僵局。发包人、承包人均应认识到,及时解除合同、移交现场、另行组织施工,往往比长期对峙更能减少损失。司法实践已支持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后,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再审理其他争议。

总结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退场与移交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以证据保全制度平衡了承包人退场前固定工程现状的正当需求。该条破解了实践中的"合同僵局"难题,对及时止损、保障工程续建、维护民生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本条的具体适用仍须结合个案事实判断,包括合同解除是否成立、移交范围如何界定、证据保全的申请是否满足法定条件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如您正面临合同解除、退场移交或工程款结算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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